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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
2006-12-25 10:07
 

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

为了加强仪器设备和实验器材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失必须赔偿

1、不听从指挥,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;

2、未经允许,擅自动用、拆卸仪器设备;

3、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;

4、工作失职、指导失误、保管不当或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则;

5、发生事故时隐瞒不报、推御责任、态度恶劣;

二、赔偿办法

1、对照相机、收录机、电风扇等民用性强的仪器设备、器材用于私事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;

2、单价200元(含200元以上)的仪器设备按下列办法赔偿:

1)损坏、丢失次要零件,只计算零件修理配件的损失价值;

2)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用;

3)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,但尚能使用,则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;

4)损坏、丢失的仪器设备或主要零件无法修配的,按仪器设备原价的30% 50%折价赔偿,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场价计算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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